說明: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07年5月18日府人一字第1070039593號函辦理。 二、請貴機構於下次辦理機關所屬人員經營商業及兼職情形調查時,依本案調查表格式辦理。 三、另考量公務員如違反服務法所定經營商業或兼職規定,經權責機關查證屬實,即應課予懲戒或懲處責任,是貴機構就機關所屬人員填載之調查表內容,仍應本於權責覈實審認;而實務上迭有現職公務員受聘兼任其他機關職務而衍生適法性爭議,是機關如因業務需要遴聘外聘委員,而該人員具現職公務員身分時,貴機構亦應協助需求單位,依法覈實審認該等外聘委員之適格性,以杜爭議。 四、請參閱附件銓敘部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