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為維護青少年學生健康權益,免於校園周邊環境受到二手 菸害,本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公 告「本縣高級中等學校以下之校園周邊環境(含校門口、家 長接送區、周邊人行道及通學步道)」自106年1月15日起 為全面禁菸場所,於禁菸場所內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 第31條第1項規定,處新台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 二、另依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禁菸場所所有入口處 應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未設置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規定, 處場所負責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惠請貴校於校園 周邊禁菸範圍明顯處張貼禁菸公告標誌牌及懸掛宣導布條 ,並利用多元管道(如:家長聯絡簿、跑馬燈、電子看板 、學校網站等)大力宣導周知。 三、請學校相關人員善盡禁菸區域管理之責,請協助勸阻在禁 菸範圍內違規吸菸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