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金門縣政府106年11月15日府人二字第1060091023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有關台東縣政府函詢所轄中小學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之代理教師,其各種代理態樣是否均得支領地域加給之疑義一案,說明如下: (一)教育部102年12月13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020112243號函略以,本辦法所稱「部分時間」 係指兼任教師及代課教師僅須於受聘之授課時間到校授課即可;「全部時間」係指代理 教師於受聘時間,除授課外,每日之法定在校時間及應辦業務與專任教師(即正式教師)相 同。至差假部分,係指教師依「教師請假規則」所規定之各項法定假別請假。 (二)基此,各級中小學依本辦法聘任之代理教師,既以全部時間擔任編制內教師依「教師請假 規則」所請各項法定假別或其他原因所遺課務,且依前開教育部102年12月13日函釋 示,受聘期間授課、法定在校時間及應辦業務均與專任教師相同,爰屬職務代理人性 質,如於聘任期間實際任教於山僻或離島地區,得比照支給地域加給,惟不適用「年資 加成」規定。 三、請參閱附件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