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金門縣政府106年4月24日府人二字第1060031405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有關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其他公職人員」,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該段「其他公職人員」年資是否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併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限制一案。 三、依教育部原函說明五:「基於新修正之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內涵一致,應作相同之處理,本案公立學校教職員於85年1月31日前,曾任退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之其他公職人員年資,且已於85年1月31日前已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並依該條例辦理退休時,其該段已領取退離給與之其他公職人員年資,無需與教職員年資合併計算並受退休年資採計上限之限制。」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請參閱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