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各校於適當時機與場合辦理公益勸募條例教育宣導,俾 使師生知悉相關法令規定,請公告週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81368207號函辦 理。 二、按公益勸募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基於公益 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依本條 例之規定。」;又本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 下:一、公立學校。二、行政法人。三、公益性社團法 人。四、財團法人。」合先敘明。 三、學生或學生社團因非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 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 團法人(含私校)之名,依本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勸募許可後 始得為之,或結合已取得許可文號之勸募團體共同關懷社 會志業,以玆適法。 四、有關公益勸募條例、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公益勸募許 可辦法等相關規定,請逕上衛生福利部公益勸募管理系統 (https://sasw.mohw.gov.tw/app39/)或全國法規資料庫下 載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