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縣109年檢舉「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案件 獎勵計畫及檢舉案件表(如附件),惠請鼓勵所屬同仁加強 檢舉青少年菸品來源,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 滿十八歲者。」;同法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7年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發現, 本縣吸菸青少年菸品來源有8成以上為自行購買而取得菸 品,顯見本縣販售菸品業者或從業人員未確實遵守菸害防 制法規定而違法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故為加強取締違 規者,辦理檢舉獎勵計畫,結合各界力量加強查察吸菸青 少年菸品來源,以強化取締成效,並有效降低青少年菸品 可近性,降低青少年吸菸率。 三、本計畫即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針對向本局檢舉違規供應菸品予未滿18歲者且依菸害防制法規定裁處成案者予以獎 勵,本年度獎勵名額計10名,惠請鼓勵所屬同仁加強查察 吸菸青少年菸品來源向本局檢舉。 |